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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汴民终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瑛与开封服装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94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服装厂。法定代表人李东升,厂长。委托代理人郑全忠,副厂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瑛。上诉人开封服装厂与被上诉人王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邓 强审 判 员  薛国胜代理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葛瑞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