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汴民终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瑛与开封服装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汴民终字第94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服装厂。法定代表人李东升,厂长。委托代理人郑全忠,副厂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峰,河南世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瑛。上诉人开封服装厂与被上诉人王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8)鼓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邓 强审 判 员 薛国胜代理审判员 厉学献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葛瑞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