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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平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平阳县××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商初字第240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周××、林××、浙江九××。被告:杨××。委托代理人:邵××、浙江横××。第三人:平阳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楼××渔村。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杨××、第三人平阳县××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60元,减半收取368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张友勤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旭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