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正友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新刑初字第0000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正友,男,37岁,1971年10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庆市枞阳县老洲镇鸭河村周*组。2009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10)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正友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正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正友于2009年10月11日凌晨0时许,窜至本市西七路自己人网吧内,趁被害人李马某某睡觉之机,将李马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法拉利ferrarirm-267V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00元)盗走。破案后,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李马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正友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亦不做辩解,且有被害人李马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尼玛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扣押发还赃物手续,录像光盘,西安市新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周正友指认现场笔录、供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正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唯被告人周正友能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正友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正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正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晓弘代理审判员 齐 欣代理审判员 刘康奇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