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孙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因本案于2009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旭静、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7日至2009年1月14日,被告人孙某持其本人的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卡号:62×××06),通过ATM机取现、刷卡消费的方式,共计透支人民币9973.54元。2008年10月31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孙某持其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货记卡(卡号:43×××04),通过ATM机取现、刷卡消费的方式,共计透支人民币12769.12元。2008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被告人孙某持其本人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卡号:53×××35),通过ATM机取现的方式,共计透支人民币4921.02元。2008年11月7日至12月26日,被告人孙某持其本人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0×××56),通过ATM机取现、刷卡消费的方式,共计透支人民币4772.55元。以上,被告人孙某透支数额共计人民币32436.23元,该四家银行均多次向被告人孙某进行催收,被告人孙某变更手机号码和联系地址时不通知银行,且至案发未归还透支款。2010年1月11日,被告人孙某亲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赔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信用卡申请表、帐户交易记录、催收信函、交寄挂号邮件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且已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2010年4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