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0107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3-23
案件名称
朱昌友与程亚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昌友;程亚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新0107执恢3号 申请执行人:朱昌友,男,汉族,1964年10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程亚平,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7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押或提取被执行人程亚平的存款、收入40236.71元(其中本金39740.6元,执行费496.11元);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程亚平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三、被执行人程亚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程亚平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程亚平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克东 二 〇 二〇 年 一 月 八 日 书记员 朱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