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川0108民初90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7-23
案件名称
何平与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范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平;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范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9054号 原告:何平,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顺彬,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姬,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46号2栋701、702号。 法定代表人:宋沁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红,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范安勇,男,汉族,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何平与被告四川省川能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范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何平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平撤诉。 审判员 丁翔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