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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越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东海与蒋晨、金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海,蒋晨,金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1号原告朱东海,门畈137号。被告蒋晨,东鹤池苑小区52幢306室。被告金月琴,东鹤池苑小区52幢3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东海与被告蒋晨、金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东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