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东海与蒋晨、金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东海,蒋晨,金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1号原告朱东海,门畈137号。被告蒋晨,东鹤池苑小区52幢306室。被告金月琴,东鹤池苑小区52幢306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东海与被告蒋晨、金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东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宋海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