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嘉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嘉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初字第10号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正文。委托代理人徐宏图。被告永嘉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加珍。委托代理人张豪。委托代理人邱世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实际涉诉标的额仅为1000余万元,请求将本案移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级别管辖的法院根据案件诉讼标的额来确定,而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一般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金额确定。现被告提出了抗辩金额,要求以此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永嘉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宇审 判 员 俞震南代理审判员 张美权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管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