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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邹某。本院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邹某的住所地为江西省吉安县敦厚镇庐陵大道30号1栋1单元402室。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邹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县,本案应由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夏朝霞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XX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2010)绍诸民初字第234号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邹某的住所地为江西省吉安县敦厚镇庐陵大道30号1栋1单元402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该案移送你院处理,请查收。二0一0年一月八日注:收案后请将开户银行及帐号告知我院,便于及时汇入诉讼费。联系电话:0575-872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绍诸民初字第234号原告徐某。被告邹某。本院受理原告徐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邹某的住所地为江西省吉安县敦厚镇庐陵大道30号1栋1单元402室。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邹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县,本案应由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夏朝霞二0一0年一月八日书记员张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