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一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134号原告郑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段 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铁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