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毛××与平湖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毛××;平湖信××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62号原告:毛××。被告:平湖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埭工业功能区块。法定代表人:谢××。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与被告平湖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负担。审判员 钱强敏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