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0)未刑初字第00036号蔡某某假冒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未刑初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1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西安汤姆森电器有限公司职员。2009年5月2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09)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军、代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在其居住的西安市八府庄前景小区4号楼4层东户内,假冒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非法组装“正泰”小型断路器,案发时在其家查获组装的全部假冒产品成品2525个。被告人蔡某某于2009年5月20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西安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接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举报函、陕西省产品治疗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西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正泰集团执照及商品注册证、被告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受保护的驰名商标组装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10年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广才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侯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