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沈锋雷与叶松立、孙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锋雷,叶松立,孙建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1号原告:沈锋雷。被告:叶松立。被告:孙建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锋雷诉被告叶松立、孙建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锋雷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锋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