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岱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严利宏与王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利宏,王圣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19号原告严利宏,个私业主。委托代理人徐乐真。被告王圣龙,原住浙江省象山县贤痒镇木瓜村6组45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宝善路竺江岸26—2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利宏诉被告王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利宏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利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利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0元,由原告严利宏负担。审 判 员 钟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