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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岱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严利宏与王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利宏,王圣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岱商初字第19号原告严利宏,个私业主。委托代理人徐乐真。被告王圣龙,原住浙江省象山县贤痒镇木瓜村6组45户,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宝善路竺江岸26—2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利宏诉被告王圣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利宏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利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利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元,减半收取151.50元,由原告严利宏负担。审 判 员 钟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