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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8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东××大楼。负责人:侯××。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审 判 长  周伟敏审 判 员  韩若冰代理审判员  金 春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屠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