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8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东××大楼。负责人:侯××。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诉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负担。审 判 长 周伟敏审 判 员 韩若冰代理审判员 金 春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屠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