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0791财保1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2-12
案件名称
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91财保120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中心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44016912。 法定代表人:李福忠。 被申请人: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区榆顺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755274376A。 法定代表人:庄申安。 申请人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以(2019)鲁0791财保12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申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具体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秋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