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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县××司与嘉兴市××塑胶有限公司、嘉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司,嘉兴市××塑胶有限公司,嘉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551号原告:海盐县××司,×号。法定代表人:韩××。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嘉兴市××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大桥镇××工业区××路××段。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邓×。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嘉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经济园区××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盛××。被告: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东方市场××南××号。法定代表人:陆××。委托代理人:汝××。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司诉被告嘉兴市××塑胶有限公司、嘉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塑胶有限公司、嘉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县××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塑胶有限公司、嘉兴市××进出口有限公司、吴江市××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7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58元,由原告海盐县××司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甘琴飞人民陪审员  吴金观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步军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