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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凯与永康市众合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凯,永康市众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42号原告:应凯,康市古山镇古山一村华溪西路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097704134010。委托代理人:胡巧华(特别授权),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张明(特别授权),律师。被告:永康市众合商贸有限公司。市松石西路340弄5幢1号。法定代表人:宗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凯与被告永康市众合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黄银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