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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邵建余与施袁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余,施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28号原告:邵建余,196506255612),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孙王村。被告:施袁,约45岁,无固定职业,石矸街道北渡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建余与被告施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建余以被告负债较多,且下落不明,不能达成诉讼目的为由,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建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建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可丰负担。审 判 员  周 晔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毛传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