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023民初826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2-17
案件名称
房琴华与王守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房琴华;王守能;陈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23民初8269号原告:房琴华。被告:王守能。第三人:陈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琴华与被告王守能、第三人陈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房琴华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王守能负担。审判员 顾晓光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陈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