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0183民初100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2-19
案件名称
梁占标与陈少辉、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占标;陈少辉;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新密市德佑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3民初10018号原告:梁占标,男,汉族,出生于1966年1月16日,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陈少辉,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4月10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裴沟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7834315434。法定代表人:方宏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绍辉,男,汉族,出生于1975年9月20日,住郑州市郑州矿区。系该公司科员。被告:新密市德佑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青屏大街财富广场7楼72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6G04G3N。法定代表人:杨巧峰。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天右,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0月2日,住河南省新密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88号郑煤大厦1002号。负责人:郭宏强。原告梁占标诉被告陈少辉、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河煤业)、新密市德佑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金公司)、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占标、被告陈少辉、被告杨河煤业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绍辉、被告德佑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天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建安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占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工资款16,64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少辉答辩要点:欠原告的工资金额不错,但原告应该向被告德佑金公司主张工资。被告杨河煤业答辩要点:其将原告等人所提供的劳务发包给建安分公司,其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因此其不应当支付原告工资。被告德佑金公司答辩要点:其不应当支付原告16,640元工资,因为原告与其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被告建安分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2019年2月26日,被告杨河煤业与建安分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建安分公司为杨河煤业巷道扩修及落底提供劳务服务。2、被告德佑金公司转接建安分公司承接的劳务,于2019年9月10日与被告陈少辉签订了《掘进工程施工合同》,将杨河煤业发包给建安分公司的劳务又转包给被告陈少辉。3、杨河煤业已向德佑金公司结清劳务费用。4、被告陈少辉组织工人施工3个月(2019年8月、9月、10月),8月份完成结算并将工人工资发放完毕,9月份结算为109,380元,10月份尚未进行结算。被告德佑金公司除支付8月份结算工人工资外,另借资给陈少辉60,000元,并发放20,400元工人工资,尚不能足额抵销9月份结算款。5、原告系受被告陈少辉雇佣在上述案涉劳务中从事杂工,至今被拖欠工资14,640元。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建安分公司将其承包的劳务非法转包给被告德佑金公司,被告德佑金公司又将承接的劳务违法分包给被告陈少辉,该违法分包行为无效,被告建安分公司、被告德佑金公司应当对拖欠原告的工资承担付款责任。被告陈少辉应当在其获利范围内对拖欠原告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因被告德佑金公司未将9月份、10月份应付款全部支付给被告陈少辉,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陈少辉在承接该劳务中的获利,因此本院暂无法确定被告陈少辉承担责任的范围,但确认被告陈少辉在其获利范围内对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杨河煤业作为发包方已将工程劳务款向被告德佑金公司付清,因此其不再承担支付原告工资的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新密市德佑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梁占标付清工资款14,640元,并自2019年11月14日(原告梁占标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梁占标支付利息损失;二、被告陈少辉在其获利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08元,由被告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建安分公司、新密市德佑金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洪之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席会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