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科成电脑有限公司与绍兴海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科成电脑有限公司,绍兴海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127号原告绍兴市科成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中兴中路华丰大厦颐高数码广场J2091号。法定代表人周龙虎,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柳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海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北海街道塘南村。法定代表人余彪,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科成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海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海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科成电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海潮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