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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3民初98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贾德胜与王晓辉、河南优优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德胜;王晓辉;河南优优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3民初9810号原告:贾德胜,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晓辉,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河南优优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董事长。原告贾德胜与被告王晓辉、河南优优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贾德胜起诉的被告王晓辉、河南优优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按照原告所诉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查找不到上述被告,原告又提供不出被告其他住址和联系方式,亦没有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德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13元,退还给原告贾德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管宏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