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6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砖瓦厂与余姚市舜南××工程有限公司、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砖瓦厂,余姚市舜南××工程有限公司,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668号原告:余姚市××砖瓦厂,住所地:余姚市××高桥村。法定代表人: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余姚市舜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康复路××号。法定代表人:沈××。被告:顾××。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砖瓦厂诉被告余姚市舜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砖瓦厂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姚市舜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砖瓦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8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原告余姚市××砖瓦厂负担。审 判 员 沈永标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邵银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