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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447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张其园与罗士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4476号原告:张某某,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杰银,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猛波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代书记员 蒋维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