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三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9-02-26
案件名称
李彦峰与陈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彦锋;陈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三民初字第00396号 原告李彦锋(曾用名李彦峰)。 被告陈新民,男。 原告李彦锋与被告陈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彦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新民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1995年9月借其10000元,于2003年7月欠其煤款430元,并先后写具欠条两张,后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进行答辩。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供被告于1995年9月22日、2003年7月9日写具的欠条两张,共计10430元,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有效,依法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1995年9月22日以给工人发工资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写具欠条一张。2003年7月9日又欠原告煤款430元,并写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审理中,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告之答辩、举证期限和开庭时间。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被告无故拖欠原告欠款于法无据。原告要求被告还款,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由被告陈新民归还原告李彦锋欠款10430元。 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新军 代理审判员 孙房房 人民陪审员 封 琴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建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