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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马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4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0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13日20时许,马力有(在逃)、马梁(已判刑)经预谋后,由马力有召集马小刚、余立伟(上述二人已判刑)及被告人马某等人,驾驶机动车从唐钢棒磨山铁矿原磁材厂院内库房盗窃铸铁球2.88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证人证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材料、价格鉴定结论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英红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