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田霞与黄丹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霞,黄丹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18号原告:田霞,女,成年,汉族,住象山县。被告:黄丹瑜,男,成年,汉族,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田霞黄丹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丹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50元,合计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仙方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励芝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