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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27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2-24

案件名称

杨会岩与赵振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会岩;赵振业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927民初10号原告:杨会岩,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赵振业,男,成年,汉族,住台前县。原告杨会岩诉称,2012年2月5号,被告到原告处修理车辆,产生修理费用1300元,由于当时被告没钱支付,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由被告本人签字予以确认,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杨会岩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赵振业支付修车款13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杨会岩与被告赵振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会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会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会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会岩负担。审判员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闫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