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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64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司与浙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448号原告绍兴××司。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汪××。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区块××号。法定代表人姚××。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绍兴××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田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