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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天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月桃与石启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月桃,石启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20号原告:徐月桃,农民,住天台县白鹤镇山头对村4组19号,现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二里巷14-10号。被告:石启寅,县赤城街道西兴路1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月桃与被告石启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月桃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通过另行途径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月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徐月桃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杰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