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天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月桃与石启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月桃,石启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天商初字第20号原告:徐月桃,农民,住天台县白鹤镇山头对村4组19号,现住天台县赤城街道二里巷14-10号。被告:石启寅,县赤城街道西兴路1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月桃与被告石启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月桃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通过另行途径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月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徐月桃负担。审判员 齐慧霞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陈杰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