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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彭某某犯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8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5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深福法刑初字第14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6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南华村住宅小区,沿防盗网爬入该小区51栋301房内,盗取被害人许某某(女)放在房间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322元、港币300元及黑色小布包后,因狗吠而在房内躲避。当日5时许,被害人许某某因狗吠不断而起床查看时发现被告人彭某某,被害人许某某上前抓捕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为抗拒抓捕多次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许某某的头面部等位置,致使被害人许某某双眼挫伤,左眼球结膜下出血,头面部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伤情为轻微伤)。被告人彭某某趁被害人许某某无力实施抓捕时逃至户外,并在逃跑过程中将抢得的涉案钱物陆续丢弃。后被告人彭某某被闻讯赶至的保安员抓获。后经保安员及民警寻找,找回涉案的人民币1022元、港币300元和黑色小布包一个,其余涉案钱款未能找回。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涉案部分钱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辨认材料、证人杨某某、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等。原审认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后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使用暴力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财物亦被找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原审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劫罪判决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诉人彭某某提出:1、其本意是盗窃,被发现后因害怕而挣扎,才致被害人轻微伤的,故本案不应认定为入室抢劫。2、本案的部分失窃财物已找回,被害人损失不大,原审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均已经庭审示证、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对原审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后为抗拒抓捕而在户内使用暴力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彭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上诉人彭某某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财物亦被找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上诉人所提辩解,经查,上诉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抢劫罪定罪量刑。原审已据鉴于上诉人彭某某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财物已找回等量刑情节量刑时予以体现,上诉人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处罚,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升琴审 判 员  林福星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秋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