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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开维××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维××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商初字第6号原告:开维××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区。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被告:温州市××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北镇××城××层店面。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开维××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开维××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维××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维××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开维××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戴康强审判员  戴成光审判员  瞿广宇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郑晓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