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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昔芬与王冬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昔芬,王冬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7号原告:张昔芬,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忠烈庙前13号中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郑北南、劳勇,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富,农民,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上河东村1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昔芬诉被告王冬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昔芬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昔芬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昔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张昔芬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