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昔芬与王冬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昔芬,王冬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巡商初字第7号原告:张昔芬,个体工商户,住衢州市柯城区忠烈庙前13号中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郑北南、劳勇,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冬富,农民,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上河东村1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昔芬诉被告王冬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昔芬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昔芬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昔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张昔芬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 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