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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齐保国与宋理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保国,宋理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48号原告:齐保国,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无业,住衢州市柯城区花园岗街道过溪坂村蓬上5号。被告:宋理成,州市柯城区伊甸园75幢1区2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保国与被告宋理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保国以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齐保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保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齐保国承担。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