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齐保国与宋理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保国,宋理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48号原告:齐保国,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无业,住衢州市柯城区花园岗街道过溪坂村蓬上5号。被告:宋理成,州市柯城区伊甸园75幢1区2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保国与被告宋理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保国以原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齐保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保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齐保国承担。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王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