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任红莉与陕西鑫泰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红莉,陕西鑫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448号原告任红莉。被告陕西鑫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杰座广场15楼A座。法定代表人闫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红莉与被告陕西鑫泰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红莉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红莉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红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元。审判员 袁换香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刘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