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摩士贸易有限公司与褚彩虹、浙江三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摩士贸易有限公司,褚彩虹,浙江三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924号原告:永康市摩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花园八街76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勋,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颜远能(特别授权),浙江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彩虹,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前仓镇塘头村110号。身份证号:330722198311262323被告:浙江三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凤凰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美蕾,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XX(特别授权),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华杰(特别授权),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康市摩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褚彩虹、浙江三禾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康市摩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康市摩士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摩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 慧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金林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