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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余姚荣属纺织有限公司与象山伊佳人服饰有限公司、朱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荣属纺织有限公司,象山伊佳人服饰有限公司,朱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29号原告:余姚荣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龙王堂路1号。法定代表人:潘建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剑,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伊佳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峰西路458弄27号4楼。法定代表人:崔永明。被告:朱玲,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荣属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伊佳人服饰有限公司、朱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姚荣属纺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