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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黄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秦一栋、刘纹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秦一栋,刘纹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商初字第3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51号。负责人张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鞠维军、王丽梅,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被告秦一栋,男,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刘纹言,女,住枣庄市市中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秦一栋、刘纹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6元,减半收取7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张婧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