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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华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华民初字第103号原告于某,女,汉族,职工,住华县。被告徐某,男,汉族,职工,住华县。原告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8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徐于佳。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大,经常吵闹。我于2009年9月起诉离婚,后撤诉。但此后被告仍不时与我吵闹,无法共同生活,所以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于2009年10月撤诉后,现再次起诉离婚不足6个月,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瀚武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代理审判员  关晋生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