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某与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45-1号原告蒋某。被告沈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蒋某诉被告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沈某某在陆杰处可得款5万元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陆杰停止支付被告沈某某5万元转让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燕芬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