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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舟普商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某与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沈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舟普商初字第45-1号原告蒋某。被告沈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蒋某诉被告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沈某某在陆杰处可得款5万元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陆杰停止支付被告沈某某5万元转让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曹燕芬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书 记员  郑 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