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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609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国卫与金炳友、施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卫,金炳友,施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609号原告:张国卫。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炳友。被告:施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卫诉被告金炳友、施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