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二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军武诉被告西安市龙首商业街饮食广场、苗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武,西安市龙首商业街饮食广场,苗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102号 原告马军武,男。 委托代理人封利利,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龙首商业街饮食广场。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村商业街。 被告苗雨,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武诉被告西安市龙首商业街饮食广场、苗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军武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军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125元,下余125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