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沈林裕与戚利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林裕,戚利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57号原告:沈林裕,许村镇孙桥村王村埭20号。委托代理人:胡蓓佶,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利伟,许村镇孙桥村孙石桥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林裕诉被告戚利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戚利伟银行存款12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永清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沈燕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