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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泰行非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齐祖厚、翁玉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齐祖厚,翁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温泰行非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尤联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夏淑涛,系泰顺县下洪乡政府计生专干。被执行人:齐祖厚。被执行人:翁玉仙。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齐祖厚、翁玉仙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计生征字(2008)第581号行政决定书,并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的(2009)温泰行审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9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向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支付社会抚养费33104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00元。被执行人齐祖厚、翁玉仙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齐祖厚、翁玉仙的银行存款(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顺县支行、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泰顺县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齐祖厚、翁玉仙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齐祖厚、翁玉仙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温泰行非执字第3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叶建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