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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霍民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泽珍、李友辉诉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罚款决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0)霍民执字第27号被罚款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泽珍、李友辉诉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罚款50000元,限在2010年1月12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