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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李朝飞、付水云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飞,付水云,李二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刑初字第4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朝飞。因本案,于200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付水云。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20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被告人李二强。因本案,于2009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辩护人王俊。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09)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朝飞、付水云、李二强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成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朝飞、付水云、李二强及被告人李二强的辩护人王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4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朝飞、付水云伙同他人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西苑村毛家角09省道北侧农居点一农民房405租房内,预谋以色情勾引男子到租房内,再采用假币换真币的方法盗窃。后当被害人孙某被骗至该租房内时,被告人李朝飞、付水云等人见孙某脖子上有一条金项链,即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从孙某身上劫得人民币100余元、24K黄金项链1条、步步高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6100元。2、同年4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李朝飞、李二强伙同许柒贰、周某(均另案处理)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东风村史家角16号807租房内,由周某采用色情勾引的方法,将被害人沈某骗至该租房内。后被告人李朝飞、李二强及许柒贰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从沈某身上劫得人民币700余元、24K黄金项链1条、诺基亚手机1部、小灵通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8400余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二强的亲属于2010年1月7日代被告人李二强向本院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朝飞、付水云、李二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沈某的陈述,证人周某、赵某、史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票据,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朝飞、李二强、付水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水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二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二强系从犯,经查,被告人李二强在参与的抢劫犯罪中所起作用与被告人李朝飞等人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朝飞、付水云、李二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二强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朝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0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付水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二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0日起至2013年7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扣押于本院的被告人李二强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一千元发还被害人沈永德。五、责令被告人李朝飞、付水云、李二强退赔其余犯罪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慧农人民陪审员  吴福征人民陪审员  吴仲达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