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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包装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包装材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包装有限公司,桐乡市××包装材料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长商初字第40号原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江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桐乡市××包装材料厂。住所地:桐乡市××清河村。诉讼代表人:劳某某。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包装材料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定作款148811.62元。现根据被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在桐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洲泉信用社内开设的帐户内存款160000元及查封被告厂内的上海奉贤金华纸箱机器厂生产的fqd系列钉铆机3台、dzx-1400型1台、华宇机械生产的mqj-1800型平台模切成型机1台、河北鑫田纸箱机械厂生产的直链式三动能联合机1台、河北鑫田纸箱机械厂生产的水性印刷分切压痕机1台及厂内所有成品、半成品纸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赵云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