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20民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20-01-15
案件名称
黄艳群、四川省资阳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黄艳群;四川省资阳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民终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艳群,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资阳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北2巷333号。 法定代表人:罗德成,董事长。 上诉人黄艳群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资阳得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2002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艳群于2019年8月20日收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其在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满后,黄艳群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艳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谢祥华 审 判 员 唐晓琼 审 判 员 彭 敏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吴 晴 书 记 员 江先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