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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仙商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旭敏与丁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敏,丁岳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1257号原告:陈旭敏,街道小南门巷3-1号。被告:丁岳军,街道东门村外滩路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敏与被告丁岳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敏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旭敏要求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陈旭敏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