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0-01-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旭敏与丁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敏,丁岳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1257号原告:陈旭敏,街道小南门巷3-1号。被告:丁岳军,街道东门村外滩路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敏与被告丁岳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旭敏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旭敏要求撤回起诉,是其正当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陈旭敏负担。审 判 员 崔 明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吕美萍 百度搜索“”